网站检索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 潘检动态 | 检察要闻 | 潘检掠影 | 案件聚焦 | 检察风采 | 检务公开 | 主题活动 | 荣誉室 | 检察门户网站群
 主题活动 更多>>
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检务公开 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民行检察之窗>>答疑解惑
把握再审时机 保障诉讼权益
时间:2013-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十二项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有就是说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诉讼权,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将丧失向检察院申诉的机会。因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驳回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因超过六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而转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奇云山路潘集区检察院 邮编:232082 联系电话:0554-4971261
正义网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