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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的条件
时间:2012-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符合再审条件的,检察机关即可以受理申诉
   1、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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