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高检院新的办案规则出台之前案件受理工作的过渡衔接,现就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人申请监督的下列案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
(二)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
(三)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尚未作出裁定。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
7、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作出的;
8、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不抗诉决定的;
9、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
10、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人没有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2、申请人提出复议或者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或者已经重新处理的;
3、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范围的。
三、申请人申请监督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对于一审生效案件,申请人要提供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收到其再审申请日期的证据。
2、对于二审生效案件,申请人要提供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收到其再审申请日期的证据。
3、对于再审生效案件,申请人要提供原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三)身份证明主要指申请人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
|